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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4
四、 (品管費用)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
    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
    分之二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工程主辦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
    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抽驗費用,應於施工
    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4
四、 (品管費用)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
    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
    分之二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工程主辦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
    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抽驗費用,應於施工
    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