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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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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品管費用)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
    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
    分之二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工程主辦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
    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抽驗費用,應於施工
    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