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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7
七、出所收容人自願拋棄留所物品(含書籍),得由其本人填寫切結書交
    由所方全權處置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7
七、出所收容人自願拋棄留所物品(含書籍),得由其本人填寫切結書交
    由所方全權處置之。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7
七、出所收容人自願拋棄留監物品(含書籍),得由其本人填寫切結書交
    由所方全權處置之。
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7
七、出監收容人自願拋棄留監物品 (含書籍) ,得由其本人填寫切結書交
    由監方全權處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