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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6
六、收發室對於收容人家屬寄入之物品,如該收容人已出所,應按原寄件
    人之住址退回。如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議決議廢棄之;另透
    過輔導科舉辦之活動(如郵、書展)購得之物品,未及時送達時,處
    理方式亦同。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6
六、收發室對於收容人家屬寄入之物品,如該收容人已出所,應按原寄件
    人之住址退回。如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議決議廢棄之;另透
    過輔導科舉辦之活動(如郵、書展)購得之物品,未及時送達時,處
    理方式亦同。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6
六、收發室對於收容人家屬寄入之物品,如該收容人已出監,應按原寄件
    人之住址退回。如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廢棄之;另透過
    輔導科舉辦之活動(如郵、書展)購得之物品,未及時送達時,處理
    方式亦同。
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6
六、收發室對於收容人家屬寄入之物品,如該收容人已出監,應按原寄件
    人之住址退回。如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廢棄之;另透過
    教化科舉辦之活動 (如郵、書展) 購得之物品,未及時送達時,處理
    方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