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所收容人在所待領之保管金,經行政室保管人員按址以雙掛號通知 限期領回,逾半年未領回者,列冊提所務委員會議報告,依法辦理提 存,但依提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提存所需費用得由收容人待領保管金 扣除,如出所收容人在所保管之待領金未達該款項時,由本所支付提 存所需費用或以繼續保管方式處置。
四、出監收容人在監待領之保管金,經總務科保管人員按址以雙掛號通知 限期領回,逾半年未領回者,列冊提監務委員會議報告,依法辦理提 存,但依提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提存所需費用得由收容人待領保管金 扣除,如出監收容人在監保管之待領金未達該款項時,由本監支付提 存所需費用或以繼續保管方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