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7
七、(刪除)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7
七、本基準適用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後申報之財產申報裁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