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故意隱匿 財產為不實申報之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隱匿財產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二 十萬元。 (二)隱匿財產價額逾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額十萬 元。增加價額不足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論。 (三)隱匿財產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