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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含臺灣基隆戒治所)違規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7
七、違規收容人經管理考核,情緒穩定、行狀良好,有悔改之心,無脫逃
    、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經簽請核准後,得予解除戒具
    ,並轉送考核房續予考核。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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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規收容人經管理考核,情緒穩定、行狀良好,有悔改之心,無脫逃
    、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經簽請核准後,得予解除戒具
    ,並轉送考核房續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