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含臺灣基隆戒治所)違規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6
六、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值勤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施用戒具屆
    滿一星期,如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
    核准繼續施用。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6
六、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值勤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施用戒具屆
    滿一星期,如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
    核准繼續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