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12: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含臺灣基隆戒治所)違規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6
六、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值勤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施用戒具屆
    滿一星期,如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
    核准繼續施用。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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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值勤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施用戒具屆
    滿一星期,如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
    核准繼續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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