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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6
六、程式代號以系統代號再加上五位字碼組成,編碼方式如下:
(一)第一碼至第四碼:依第三點編碼原則。
(二)第五碼:子系統或作業代號,以英文字母一碼作識別。
(三)第六碼至第八碼:程式流水編號,採數字三碼,由 1  依序編定。
(四)第九碼:程式屬性標示,取英文字母一碼,F:畫面程式、R:報
      表程式、B:整批處理程式、C:公用元件程式。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6
六、程式代號以系統代號再加上五位字碼組成,編碼方式如下:
 (一) 第一碼至第四碼:依第三點編碼原則。
 (二) 第五碼:子系統或作業代號,以英文字母一碼作識別。
 (三) 第六碼至第八碼:程式流水編號,採數字三碼,由 1  依序編定。
 (四) 第九碼:程式屬性標示,取英文字母一碼,F:畫面程式、R:報
      表程式、B:整批處理程式、C:公用元件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