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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5
五、本部各所屬機關(調查局除外)自行開發系統應先報本部資訊處核備
    ,並由本部資訊處核給系統代號。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5
五、本部各所屬機關 (調查局除外) 自行開發系統應先報本部資訊處核備
    ,並由本部資訊處核給系統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