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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3
三、系統代號取四碼英文字母,編碼方式如下:
(一)第一碼:法務體系代號,P:檢察體系、C:矯正體系、K:行政
      執行體系、E:廉政體系、S:對外連線體系、A:一般行政體系
      、M:系統管理體系、R:其他。
(二)第二碼至第四碼:取系統英譯後之主要英文字首三碼。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3
三、系統代號取四碼英文字母,編碼方式如下:
 (一) 第一碼:法務體系代號,P:檢察體系、C:矯正體系、K:行政
      執行體系、E:政風體系、S:對外連線體系、A:一般行政體系
      、M:系統管理體系、R:其他。
 (二) 第二碼至第四碼:取系統英譯後之主要英文字首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