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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資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2
二、本原則核定前已開發之系統不受本原則之規範。但核定後新開發或系 統重製時,均應遵循本原則訂名。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2
二、本原則核定前已開發之系統不受本原則之規範。但核定後新開發或系 統重製時,均應遵循本原則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