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件經專責檢察官審查後,認應發查、交查、核退或核交者,應填載 「審查單」,註明發查、交查、核退或核交,登簿送督導之主任檢察 官審核後,由專責股之書記官影印卷證之全部或一部連同指揮書編頁 、備文交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事務官辦理,原卷留署備用。
六、分案室接案後,依審查單所載之事項,將案件分「發查」、「核退」 、「偵」、「他」字等案,「發查」、「核退」案件即分由專責檢察 官承辦,並影印總收案表由書記官依序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