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署因告訴、告發、自首、非司法警察機關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 嫌疑而實施偵查者,經檢察官認宜由司法警察(官)先行調查者,分 「發查」案件;發交檢察事務官調查者,分「交查」案件。 對於司法警察(官)報告或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將卷證發 回原司法警察機關命其補足者,分「核退」案件,發交他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事務官者,分「核交」案件。
二、發查案件,係指本署受理告訴、告發、自首或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 疑 (如剪報等) ,經檢察官認宜由司法警察 (官) 先行調查之案件。 核退案件,係指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 (官) 報告或移送之案件,認為 調查未完備,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