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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9
九、受戒治人當次生活規律性及課程參與表現,若符合本所「受戒治人戒
    治處遇考評標準」時,得酌予依當期當次基本得分依比例加減分。

    受戒治人依當期基本得分加減比例分數換算表
┌──┬───┬────┬────┬────┬────┬───┐
│受戒│調適期│0.3     │0.6     │0.9     │1.2     │1.5   │
│治人├───┼────┼────┼────┼────┼───┤
│依當│心理輔│0.1     │0.2     │0.3     │0.4     │0.5   │
│期基│導期  │        │        │        │        │      │
│本得├───┼────┼────┼────┼────┼───┤
│分加│社會適│0.15    │0.3     │0.45    │0.6     │0.75  │
│減比│應期  │        │        │        │        │      │
│例分├───┼────┼────┼────┼────┼───┤
│數換│加減分│五分之一│五分之二│五分之三│五分之四│五分之│
│算表│      │        │        │        │        │五    │
│    │數比例│        │        │        │        │      │
└──┴───┴────┴────┴────┴────┴───┘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9
九、受戒治人當次生活規律性及課程參與表現,若符合本所「受戒治人戒
    治處遇考評標準」時,得酌予依當期當次基本得分依比例加減分。

    受戒治人依當期基本得分加減比例分數換算表
┌──┬───┬────┬────┬────┬────┬───┐
│受戒│調適期│0.3     │0.6     │0.9     │1.2     │1.5   │
│治人├───┼────┼────┼────┼────┼───┤
│依當│心理輔│0.1     │0.2     │0.3     │0.4     │0.5   │
│期基│導期  │        │        │        │        │      │
│本得├───┼────┼────┼────┼────┼───┤
│分加│社會適│0.15    │0.3     │0.45    │0.6     │0.75  │
│減比│應期  │        │        │        │        │      │
│例分├───┼────┼────┼────┼────┼───┤
│數換│加減分│五分之一│五分之二│五分之三│五分之四│五分之│
│算表│      │        │        │        │        │五    │
│    │數比例│        │        │        │        │      │
└──┴───┴────┴────┴────┴────┴───┘
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9
九、受戒治人當次生活規律性及課程參與表現,若符合本所「受戒治人戒
    治處遇考評標準」時,得酌予依當期當次基本得分依比例加減分。
┌──┬───┬────┬────┬────┬────┬───┐
│受戒│加減分│○.一五│○.三  │○.四五│○.六  │○.七│
│治人│數比例│        │        │        │        │五    │
│依當├───┼────┼────┼────┼────┼───┤
│期基│調適期│○.一  │○.二  │○.三  │○.四  │○.五│
│本得├───┼────┼────┼────┼────┼───┤
│分加│心理輔│○.三  │○.六  │○.九  │一.二  │一.五│
│減比│導期  │        │        │        │        │      │
│例分├───┼────┼────┼────┼────┼───┤
│數換│社會適│五分之一│五分之二│五分之三│五分之四│五分之│
│算表│應期  │        │        │        │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