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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8
八、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被處以違規考核(包括停止戶外活動及
    強制勞動)者,考核期間則停止計分,待重新配入原期後,該次重新
    計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8
八、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被處以違規考核(包括停止戶外活動及
    強制勞動)者,考核期間則停止計分,待重新配入原期後,該次重新
    計分。
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8
八、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被處以違規考核 (包括停止戶外活動及
    強制勞動) 者,考核期間則停止計分,待重新配入原期後,該次重新
    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