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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5: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7
七、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訓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
    止接見一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止購物扣減當次基本得
    分之五分之三。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7
七、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訓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
    止接見一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止購物扣減當次基本得
    分之五分之三。
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7
七、受戒治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訓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
    止接見一次扣減當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三,停止購物扣減當次基本得
    分之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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