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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3
三、受戒治人於入所調查考核期間不得逾二週,唯在新收調查考核期間違
    規者,暫緩編期,待適於所內生活後再行編期。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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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戒治人於入所調查考核期間不得逾二週,唯在新收調查考核期間違
    規者,暫緩編期,待適於所內生活後再行編期。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3
三、受戒治人於入所調查考核期間不得逾二週,唯在新收調查考核期間違
    規者,暫緩編期,待適於所內生活後再行編期。連續違規者累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