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