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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