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8 22:3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