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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5
五、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議通過實施。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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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議通過實施。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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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議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