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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4
四、才藝訓練班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作品成績佔六十%:以作品之優劣及美麗、技巧為基準。
(二)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4
四、才藝訓練班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作品成績佔六十%:以作品之優劣及美麗、技巧為基準。
(二)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訂定
4
四、才藝訓練班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 、作品成績佔六十%:以作品之優劣及美麗、技巧為基準。
 (二) 、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
        或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