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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1
一、為使兼課教師以公平,容觀的方式評學生習藝成績,藉以提昇及督促
    其學習效果,學習態度。達到輔育教化之目的。制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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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兼課教師以公平,容觀的方式評學生習藝成績,藉以提昇及督促
    其學習效果,學習態度。達到輔育教化之目的。制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訂定
1
一、為使兼課教師以公平,容觀的方式評學生習藝成績,藉以提昇及督促
    其學習效果,學習態度。達到輔育教化之目的。制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