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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違規列管收容人評分應行注意事項 1
壹、本注意事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一條前段、第廿二條及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條之一前段之意旨訂定之。
民國 93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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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注意事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一條前段、第廿二條及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條之一前段之意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