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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司法大廈廣場開放停車管理要點 6
六、開啟之停車位,由院、檢當月輪值人員,於每日21:30清場,如
    非院、檢同仁之車輛,應於登記後,翌日報院、檢總務科處理拖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