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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司法大廈廣場開放停車管理要點 5
五、計程車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確有需要時得開放進入門廊停車下客,但
    不得候車及停放,乘客下車後應即駛離,院、檢公務車出差前臨時停
    放,最多以不超過3輛為原則,但仍不得妨礙行車動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