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5五、違規受刑人停止記分兩個月者,恢復記分時其教化、操行分數依原得
分數降低 1.0 起分;停止記分一個月者降低 0.5 起分;違規未達
停止記分者降低 0.3 分。
前項降低起分標準以不低於本要點第十點所列之起分標準為原則。
依第一項停止記分兩個月者,得經九個月之良好表現,遞增恢復至原
有分數;停止記分一個月者,得經六個月之良好表現,遞增恢復至原
有分數;違規未達停止記分者,得經三個月之良好表現,遞增恢復至
原有分數;均不受正常遞加進分規定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