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
四、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