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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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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4四、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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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 4
四、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 4
四、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