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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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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止戶外活動五–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