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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2-1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 |
2- 1
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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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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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五年以上六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4 分;六年以上,依
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