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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1
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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