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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10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4  分;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
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10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4  分;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
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10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4  分;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
民國 93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10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4  分;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0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