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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10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4 分;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 |
10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4 分;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 10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4 分;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 10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4 分;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 10
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