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訂 定如後。而依新法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其刑期 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2 分;一年六月以上三 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4 分;十二年以上,依起分標準增加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