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修正生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十 九條所定之責任分數,同條例十九條之二及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二十一條之意旨訂定之。
一、本要點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新修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十九條所定之責任分數,同條例十九條之一及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十一條之意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