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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8 條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控制下交付作業完成後,應將偵查結果陳報最高檢
察署檢察總長,並以密件通知入、出境管制機關,俾入、出境管制機關得
為必要之處置。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8 條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控制下交付作業完成後,應將偵查結果陳報最高法
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並以密件通知入、出境管制機關,俾入、出境管制機
關得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