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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6 條
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於接獲檢察或司法警察機
關之書面通知後,應即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作業。
前項相關人員,應嚴守知悉之職務秘密,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6 條
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於接獲檢察或司法警察機
關之書面通知後,應即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作業。
前項相關人員,應嚴守知悉之職務秘密,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