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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5 條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發偵查指揮書後,應依偵查
指揮書之內容,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通知第三條第二項之入、出境管制
機關專責單位。
前項書面,應以密件處理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運送起迄處所。
三、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航次、漁港、船名
    、時間及方式。
四、偵查犯罪所需時間。
五、入出境管制機關所應採取之作為。
六、其他與毒品、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入出國境有關事項。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5 條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發偵查指揮書後,應依
偵查指揮書之內容,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通知第三條第二項之入、出境
管制機關專責單位。
前項書面,應以密件處理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運送起迄處所。
三、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航次、漁港、船名
    、時間及方式。
四、偵查犯罪所需時間。
五、入出境管制機關所應採取之作為。
六、其他與毒品、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入出國境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