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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4 條
偵查計畫書除應記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事項外,應附註下列內
容: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另有他案拘提或通緝中。
前項偵查計畫書之提出,應酌留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審核及入、出境管
制機關之管制作業準備所需時間。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4 條
偵查計畫書除應記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事項外,應附註下列內
容: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另有他案拘提或通緝中。
前項偵查計畫書之提出,應酌留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審核及入、出
境管制機關之管制作業準備所需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