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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6 條
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檢驗機關(構)名稱、地址、檢體編號或應受尿液採
驗人等資料,不得洩漏。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檢驗機關(構)名稱、地址、檢體編號或應受尿液採
驗人等資料,不得洩漏。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6 條
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檢驗機關 (構) 名稱、地址、檢體編號或受尿液採驗
人等資料,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