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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5 條
應受尿液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第 5 條
應受尿液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5 條
應受尿液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但不能以女性人
員為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