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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
器材及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
器材及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