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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應受尿液採驗人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
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之人員。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應受尿液採驗人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
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