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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
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第 10 條
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
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