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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3
參、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下簡稱各部會)
    ,必要時得對各部會辦理分組查核。
二、範圍: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各部會法規通報或確認情形及各部會辦
    理自行查核結果。
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3
參、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以下簡稱各部會
    ),必要時得對各部會辦理分組查核。
二、範圍: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各部會法規通報或確認情形及各部會辦
    理自行查核結果。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3
參  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部會
    ) ,必要時得對各部會辦理分組查核。
二、範圍: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各部會法規通報情形及各部會辦理自行
    查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