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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郵包寄入管理規定 16
十六、郵寄之物品如有不符規定或包裝內容與申請單不合須予以寄回者,
      寄回郵資由收容人自付。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16
十六、郵寄之物品如有不符規定或包裝內容與申請單不合須予以寄回者,
      寄回郵資由收容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