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郵包寄入管理規定 16
十六、郵寄之物品如有不符規定或包裝內容與申請單不合須予以寄回者,
      寄回郵資由收容人自付。
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16
十六、郵寄之物品如有不符規定或包裝內容與申請單不合須予以寄回者,
      寄回郵資由收容人自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