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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章抄寫獎勵實施要點 2
二、抄寫以佛經、聖經、圖書館借閱書籍及其他經長官認可具教化意義之
    書籍、文章等為範圍。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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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抄寫以佛經、聖經、圖書館借閱書籍及其他經長官認可具教化意義之
    書籍、文章等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