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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6
陸  維修之方法:由持有人打報告委請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為洽商辦理
    ,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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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維修之方法:由持有人打報告委請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為洽商辦理
    ,費用由持有人負擔。